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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对小作坊餐饮经营行为进行规范(包括部分单位食堂 )

浙江食堂承包-浙江餐饮公司鼎龙膳食新闻列表更新时间:2017-06-08人气指数:6461次

登记要带上哪些材料 1、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(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,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身份证); 2、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; 3、食品安全承诺书; 4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。 单位食堂也要登记 依法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食堂,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件后,按照规定办理登记。 注: 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...

登记要带上哪些材料


1、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(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,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身份证);

2、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;

3、食品安全承诺书;

4、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。


单位食堂也要登记


依法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食堂,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件后,按照规定办理登记。

注: 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,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,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学校、托幼机构、养老机构的食堂除外。


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


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示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店、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信息,保障消费者知情权,接受社会监督。


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“三小一摊”的登记,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。自“三小一摊”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,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一次,并制作检查记录。


部分违法行为可当场处罚


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店、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,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、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,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
“三小”登记内容或者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了怎么办?


“三小”的登记证载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、生产经营地址、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发生变化且符合登记条件的,应当重新办理登记。未重新办理登记的,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,限期补办登记证,处二百元罚款。


已经办理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店、小食杂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,其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,不再符合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店、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。

浙江食堂承包 (编辑:刘雯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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